招商银行银企对账查询条件是什么
去银行对账需要带哪些手续?
去银行对账需要带哪些手续?
如果你是单位 去银行对账你首先需要银行给你打出账户明细 然后和你自己做的财务报表上的账务明细比对 最后检查余额是否相符,去银行对账时只要带上你的印鉴章 如果账户余额没有问题盖上你的印鉴章即可! 对帐就是将银行记的帐和你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因为银行和单位记帐的时间不同步,于是有可能造成银行记的账上你单位的存款余额和你单位自己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余额不符,所以需要每半年进行一次银企对帐。 对帐就是核对帐目。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企业网银怎么查询对账记录?
企业单位在网银系统中办理银企对账的,如果企业要查询自己的银企对账记录的,首先,由网银录入人员登录企业单位网银系统,其次,在主菜单中选择银企对账进入该子菜单,第三选择要查询的对账期数,并点击确认。网银系统会显示该期间银企对账的结果。
工行企业对账怎么操作?
一、企业对账的步骤:
第一步:先对本月所有凭证重新进行审核,仔细核对减少差错。月末结账是建立在日常会计凭证的日清基础上,要求日常的会计凭证数据和分录准确无误,一般建议在月末结账时核对。
第二步:进行以下项目的账实核对。 1.现金:在结账日末进行清盘,编制盘点表。对平现金可以证明所有分录中有现金的分录正确。不平应查现金日记账和所有现金相关凭证,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2.银行存款:对所有明细账号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平银行账。 3.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在月末时应进行盘点,并对盘点结果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步:核对税务报表与应交税金明细账等账户的勾稽关系。 1.对税务进项税额认证清单、小票清单(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核对,关注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项目的金额、进货退回、折让红票等。 2.对于销项税额对金税开票的销项清单、及普通发票与无票收入清单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对。(有营业税的单位可以核对企业收入明细账与发票的清单,原理是一样的); 3.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等其他应交税金的明细科目核对的原理是一样的。
第四步:查看所有明细科目余额对于有异常的方向余额的进行调整。(准则版) 对应收/应付账的核对。 1.对所有明细账与总账进行核对。 2.清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有无串户情况进行清理。 3.查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所有明细有无贷方余额,如有应查清原因进行调整。一般原因为做错账户或一户单位开了二个明细。如应收账款贷方应调到预收账款,预付账款贷方应调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调到其他应付款等。同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清查借方余额。
二、财务人员与供应商的对账技巧
财会工作是一个细致活,制单、记账、对账、报表、报税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要谨慎小心。本文主要针对与供应商对账这块讲一讲财务人员需注意的细节。在对账前,会计对供应商提供的对账资料应进行初步审核,不满足条件的对账资料应要求供应商补充完善。首先审核对账手续,是否经过有权人士的签批,其次审核如下内容:
1.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供应商必须提供最后一次对账以来的全部账目资料;以前从未进行过对账的,必须提供自双方开始业务往来以后的所有账目资料。对于对方因财务决算审计发函要求核对账面余额的,同样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双方核对的账目主要应是财务账目,供应商销售部门账目可能与其财务部门账目不符,对账基数存在问题,会给以后的双方清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最后清算以双方财务账目为准。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因为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我们不太了解其近年来的情况,可能原有企业已解体、改制,现在对账及以后催款都可能系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原企业,可能对账人并不具有索偿权利。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5.有些供应商属于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账目资料并不齐全,很可能缺失以前年度的账目资料,这种应视以下情况处理:如果今后双方继续合作,那么应就现有资料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至少对账目齐全的年度不拖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什么是“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呢就是在对账单上加一个说明段,说明双方对账由于供应商提供账目不全的原因,只就某年某月以来的账目资料进行对账,以前年度的账目并未核对,暂时以某余额为准出具对账单,采购企业保留根据证据进一步调整账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