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免增值税 农产品加工加计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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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林业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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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免增值税

农产品加工加计扣除规定?

农产品加工加计扣除规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产品加工加计扣除规定如下: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按照农产品一般抵扣规定,即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

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农产品(含粮食)适用9%的税率 适用9%的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牧草初加工征收增值税吗?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初加工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